專家建議動態調整投資者適當性標準
時間:2017-05-24 來源:【證券日報】
7月1日,《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掇k法》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要求賣者在產品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之間做出精準匹配,避免不當銷售。
上海財經大學銀行系教授曹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在本質上是一種投資者的保護制度安排,有必要對投資者按照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強制性“分級”管理。
曹嘯表示,從理性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具有專業性、復雜性,投資者難以準確評估金融交易的風險,也難以估測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可能會因為低估了金融產品的風險而過度承擔風險,或者因為非理性因素的影響不恰當地參與金融產品交易而過度承擔風險。
曹嘯認為,金融機構出于對利潤的追求動機,并沒有激勵關注投資者是否過度承擔風險,再考慮到金融機構的薪酬激勵的問題,即使金融機構會關注投資者過度承擔風險的問題,機構從業人員也有誤導投資者過度交易、過度承擔風險的動機。
《辦法》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提出了許多新的、更嚴格的要求,新規執行后,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客戶的體驗。
曹嘯表示,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金融交易的復雜性以及風險在不斷提高,作為新興市場,我國投資者的理性和專業程度還不夠,這就對基于金融機構的層面進行適當性監管提出了迫切要求。監管當局在保持適當性標準明晰、穩定的基礎上,應該保持適當性標準的動態合理性,根據投資者的收入等風險承受能力的變化做出動態調整。
“未來在現有制度實施的基礎上,可以考慮除了資產要求以外,增加投資者的學歷等其他的適當性標準,從而提高標準的有效性。”曹嘯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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