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公告
時間:2013-07-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現將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東方穩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及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
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大會表決投票時間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17:00結束,2013年6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對本次大會表決進行了計票,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公證員王順心對計票過程進行了公證,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孫睿律師、鄒野律師對計票過程進行了見證。參加本次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份額占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的52.34%,達到法定表決條件。相關表決結果詳見2013年6月18日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刊登的《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公告》。
大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現根據議案內容,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本次持有人大會的公證費8000元,律師費50000元,合計58000元,由基金資產承擔;其他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二、中國證監會備案情況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基金監管部于2013年7月12日出具了《關于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備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569號)。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手續完成,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
三、持有人大會決議相關事項的實施情況
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將在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時,對上述相關內容進行相應修改。
四、備查文件
1、《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附件一:《關于修改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及其附件《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說明》,附件二:《授權委托書》,附件三:《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
2、《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公告》
3、《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公證意見》
4、《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見證意見》
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基金監管部《關于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備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569號)
特此公告。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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